成立公司
公司的設立登記
公司的註冊
本地及外國的個人或機構擬在澳門設立公司,所遵循的法律或行政程序是相同的。
投資者可透過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投資者「一站式」服務、公證署的『公司(法人商業企業主)設立及登記一站式服務』或律師,以辦理成立公司的各項手續。
成立公司的一般程序
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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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 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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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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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業名稱可予登記證明書 |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 擬用公司名稱和所營事業 |
簽訂公司設立公證書 / 契約 (取得公司名稱 60 天內) |
– 透過本局專責公證員或公證署辦理;或 – 委託本澳律師;或 – 個人書寫,經公證員認證 |
按公司的類別和法律規定擬訂契約 |
法人商業企業主的登記 (簽訂契約後的 15 天內) |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 1. 申請書(須認定簽名) 2. 公司設立的文件(公證書證明 / 具認證語的私文書) 3. 公司各股東成員之清單及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4.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清單及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5.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接受職務聲明書 6. 商業登記名稱可予登記證明書副本 7. 倘根據法律要求,屬需預先得到許可方可設立的公司,則須附上該預先許可的證明文件 |
申報開業 | 財政局 | 1. 填妥財政局提供之M/1(兩份)-開業/更改申報表(須認定簽名) 2. 申請人及股東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商業登記證明副本或公司契約(章程)副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4. 繳納稅款-營業稅繳納憑單(M/7) |
*以上服務可透過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者「一站式」服務辦理
*成立公司流程圖:(按此下載)
專責公證員辦理成立公司及登記的手續
根據第29/99/M 號法令【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a 項,「專責公證員之權限為實施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開展活動所需之一切公證行為,並負責起草相關之文書及訂定實施公證行為之日期。」
因此,透過本局的“ 一站式” 服務,我們的專責公證員便會為閣下提供全套的公證及公司登記的服務。
程序如下 :
提交文件內容如下:
成立公司所需費用
註冊資本額 澳門元 |
公證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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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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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收取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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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可予登記證明
(2020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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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
(2020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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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 50,000 10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500,000 600,000 700,000 800,000 900,000 1,000,000 1,100,000 1,200,000 1,300,000 1,400,000 1,500,000 2,000,000 3,000,000 4,500,000 5,000,000 10,000,000 20,000,000 30,000,000 50,000,000 |
225 350 600 1,100 1,600 2,100 2,600 3,000 3,400 3,800 4,200 4,600 4,900 5,200 5,500 5,800 6,100 7,600 9,600 12,600 13,600 18,600 28,600 38,600 58,600 |
120 300 500 900 1,300 1,700 2,100 2,500 2,900 3,300 3,700 4,100 4,400 4,700 5,000 5,300 5,600 7,100 10,100 14,600 16,100 26,100 36,100 46,100 66,100 |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
300
300 3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
1. 公司合同公證所收之手續費
備註:此收費表乃根據本局章程,法令第29/99/M號第二十條g)規定,代收取之公證及登記行為所需之手續費.印花稅及其他負擔。有關費用將按照本地法例之增加修改而變更,不作另行通知。所有費用以負責公證及登記之部門的最終結算之收費為準。
2. 代辦商業名稱申請之注意事項
1. 商業名稱是指商業企業主在經營時所使用之商用名稱,由於它不能與其他已登記之名稱產生混淆,因此,必須要將擬使用之商業名稱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申請一份“可予登記證明”,在成功取得商業名稱後,須於60 天內辦理公司登記。
2. 所使用之商業名稱須以中文及/ 或葡文書寫,當同時使用中及葡文時,還可以加上英文;投資者亦須注意的是各語文間應該有語意上起碼之對應。對於“ 分公司” 的名稱使用,除“ 分公司” 的辨別字樣外,其餘的部份均須與總公司之名稱完全一致。
3. 商業名稱的申請費用為每次65 元,有效期為60 天,可續期,所需時間按法律規定最多為10 天。
3. 代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遞交成立公司之申請
經由本局跟進之項目,本局將協助投資者準備以下的文件以辦理公司登記。
- 1. 申請書
- 2. 設立公司之公證書
- 3. 股東成員清單及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4.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清單及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5.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接受公司委任之聲明書
- 6.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商業名稱可予登記證明之副本
所需時間:按法律規定最多為 15 天。
聯絡" 一站式" 服務: onestopservice@ipim.gov.mo
- 1. 所有表格必須以正楷填寫,可用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連同投資計劃遞交。
- 2. 簽契當日,所有股東均需出席,並攜帶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 3. 本局的專責公證員可協助投資者認證筆跡及發出成立公司之證明書。
- 4. 自簽訂契約之日起計,須於15 天內辦理公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