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不動產”類別
Q45.現在還可以通過購買不動產辦理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嗎?
A:根據第7/2007號行政法規第1條及第2條規定,自2007年4月4日起,中止接受不動產臨時居留許可新申請,但並不影響該等居留許可的續期、已獲給予居留許可的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惠及其家團成員申請。
Q46.如用作申請的物業存有貸款,應如何準備文件?
A: 如該不動產設有貸款負擔,則須提交最近一個月由貸款銀行發出的還款紀錄證明(須註明剩餘的貸款金額) 。任何情況下,抵押貸款後的不動產價值不可低於澳門幣一百萬元(必須按購置時的價值計算)。
Q47.以購買不動產為依據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人士,若該物業因涉及“非法旅館”被旅遊局查封,對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有影響嗎?
A: 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7條及第23條補充適用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有關臨時居留許可審批標準指出須衡量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況、需要及安全、刑事犯罪前科、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等情況。
因此,倘證實申請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物業(不論該物業是否作為申請臨時居留許可依據)用作“非法旅館”,會中止審批程序,直至獲相關權限部門作出最終調查結果,才會作出相應之跟進處理及審批工作。